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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要卖、要划转,什么时候得先做评估

房地产处置与转让的评估:哪些情形是必须评、内部划转和对外出售的口径差在哪、关联交易为什么更要有第三方意见、要准备什么。附准则原文。

「卖个房子还要评估?」——大多数情况下确实不用。

真正决定要不要做的不是资产本身,是这笔处置将来要向谁交代。下面按交代对象来分。

哪些情形是必须评的?

涉及国有资产的,是法定资产评估业务。 这不是形容词,是有定义的概念:

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是指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需要评估的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准则——术语 2020》(中评协〔2020〕31 号)

这类业务的报告必须由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履行相应的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少一样,后面的产权变更就走不下去。

不是必须、但通常会用到的,是下面这几种:

  • 关联方之间的转让——需要证明作价公允;
  • 税务环节——申报的计税依据被认为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需要提供作价依据;
  • 企业内部要交代——向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师说明这笔处置的合理性;
  • 有外部资金方——投资人、债权人要求独立第三方意见。

内部划转和对外出售,口径差在哪?

差在这笔处置是不是真的要变现

对外公开出售,假设的是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成交,对应市场价值。内部划转不发生真实的对外交易,评估要回答的是「按公允口径它值多少」,用途通常是入账、税务或者国资监管——所以委托时要说清楚这份报告最后交给谁。

还有一种情形要单独拎出来:被迫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对价值类型有规定的,应当按其规定选择价值类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第十二条

如果处置是在被迫出售、要求快速变现的条件下发生的,对应的是清算价值,不是市场价值。两个口径的数不一样是正常的——但拿清算价值的报告去做正常交易的作价依据,或者反过来,都会被使用方挑出来

委托时要定死哪几件事?

准则对不动产评估这一条写得很直接:

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用途、评估对象、范围和评估目的。不动产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全部权益,也可以是不动产对应的部分权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 号)第九条

落到处置这件事上,最常出错的是范围

  • 房和地是一并评还是分开评;
  • 车位、储藏室、附属设施算不算;
  • 装修和固定设备是否计入;
  • 共有房产评的是全部权益还是你那一部分。

范围写模糊了,报告的结论对应不到你真正要处置的那个东西上。

什么情况下你不用做这个评估?

  • 个人之间的普通二手房买卖。 双方谈定价格、按规定申报纳税就行。想了解行情,中介的成交数据比评估报告又快又便宜。
  • 没有任何外部使用方。 只是自己心里想有个数——那需要的是一次沟通,不是一份报告。
  • 交易已经完成、只是想事后有个依据。 基准日和评估目的都对不上了,这种报告拿出去通常反而添麻烦。

有意义的时点:涉及国资;关联交易需要证明作价公允;税务要求提供依据;或者有外部资金方要求。

第一次联系,要说清哪几样?

  1. 处置的是什么——住宅、商业、办公、厂房,还是连土地一起;
  2. 卖给谁、是不是关联方,有没有国资成分;
  3. 这份报告最后交给谁——税务、市场监管、审计、国资监管,还是交易对方;
  4. 有没有时间节点。

工作日当天回电,这一步不收费。(我们承诺什么、你怎么核 →

现在该做什么?

先说清楚这笔处置要向谁交代。有的情形根本不用做评估——问清楚这一句,省的是整笔费用。

常见问题

自己家的房子卖给别人,需要做评估吗?
个人之间的普通二手房买卖不需要评估报告,双方谈定价格、按规定申报纳税即可。需要评估的通常是这几类:一方是国有单位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需要证明作价公允;处置的是企业资产需要向股东、董事会或者审计说明;或者税务机关认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要求提供作价依据。
企业内部把房产从母公司划到子公司,也要评估吗?
看是否涉及国有资产以及会计和税务上怎么处理。涉及国有资产的划转通常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须评估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非国有企业的内部划转,法律上不强制评估,但如果要在账上按公允价值计量、或者税务上需要证明作价合理,仍然需要一份可核对的价值依据。
关联方之间转让房产,评估报告能起什么作用?
它提供的是一个由独立第三方按准则形成、并且可以被追问的价值意见。关联交易最常被质疑的就是作价是否公允,一份载明评估目的、价值类型、方法和依据的报告,把作价的形成过程摆到台面上——这比双方自己说"参考了市场价"有分量得多。
处置评估的价值类型选哪个?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对价值类型有规定的,应当按其规定选择;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正常公开出售通常用市场价值;如果处置本身是被迫的、要求快速变现,那对应的是清算价值,两者不能混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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