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里的评估,跟正常交易场景最大的区别是假设变了:不再假设有充裕的时间和自愿的买方。
理解这一条,后面很多”为什么这个数这么低”的疑问就自然解开了。
管理人通常需要哪几份?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在 2023 年第一期执业问题解答里,把破产重整实务中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归为四种(该问题解答是专家观点,供执业参考,不能替代具体项目的职业判断):
- 市场价值类型的资产评估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如实反映债务人的资产价值,为管理人以资产抵偿债务、拍卖变现提供价值参考。
- 清算价值估值咨询报告——为测算普通债权清偿率,按清算价值类型对纳入范围的资产出具。
-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以前两份为基础,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分析估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供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接受参与重整的潜在投资人委托,就其拟投资的有效资产未来现金流做测算。
⚠ 注意第 2、第 4 两份的名称:它们是估值咨询报告,不是资产评估报告。 两者的准则依据、程序要求、可承担的责任都不同。委托时把要哪一种说清楚,别只说「做个评估」。
清算价值和市场价值,差在哪?
差在假设,不在算法。
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第八条
而市场价值假设的是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成交。破产处置的现实是「被迫且要快」,所以同一批资产,两个口径出来的数不同是正常的,不是哪一份做错了。
在破产重整里这两个数各有各的用处:市场价值那一份支撑抵债和变现,清算价值那一份支撑「如果直接清算,普通债权人能拿到多少」——重整方案能不能通过,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跟这个数比。
持续经营一定比清算值钱吗?
不一定。准则专门写了这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当事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 号)第十五条
一家持续失血但握着优质不动产或者牌照的公司,清算口径高于持续经营口径是完全可能的。这件事对重整方案的意义很直接。
评估基准日为什么是受理破产日?
破产重整评估一般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日为评估基准日。
实务中受理日常常不在月末,债务人还在继续经营、账没结,关联企业实质性合并重整各主体的受理日还可能不一致。北京评协的专家观点给了几种变通:受理日不在月末的,可以选受理日的前一个月末或者下一个月末;合并重整的,可以以法院受理合并重整之日为准。这些都要管理人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意见后报人民法院同意——不是评估机构自己能定的。
时间上还有一条硬约束值得放在心里:按《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评估的工期是要塞进这个窗口里的,所以资料能早给一天是一天。
资产查不到、现场进不去,怎么办?
这在破产项目里是常态,不是意外:账实不符、原始凭证缺失、实控人失联、场地被他人占用。
正确的处理不是硬做,也不是不做,而是:书面说明程序受限的情况,由委托方决定是否继续,并在报告中披露受限情形以及它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一份把受限藏起来的报告,看着完整,风险却留给了后面使用它的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法院。这类问题一旦在异议阶段被翻出来,整份报告的可信度都会受影响。
所以我们的做法是:受限的地方明写,并说清它影响的是哪一部分结论。
什么情况下你不用做这一步?
- 还没进入破产程序,只是在考虑要不要申请。 这时候需要的是判断,不是报告,一次沟通就够了。
- 管理人还没定要哪几份。 四份用途不同,用途没定就先做,很可能做错——做错的成本比多问一句高得多。
- 只是要一个大概数用于内部测算。 说清用途,有的用估值咨询就够,不必出正式评估报告,程序和费用都不一样。
有意义的时点:法院已经受理,管理人明确了用途和时间节点。
第一次联系,要说清哪几样?
- 案子在哪个阶段——申请前、已受理、还是重整期间;
- 你的身份——管理人、债权人,还是潜在投资人;
- 要的是四份里的哪几份,交给谁看;
- 法院那边的时间节点在哪天。
工作日当天回电,这一步不收费。(我们承诺什么、你怎么核 →)
我们在这件事里能做什么?
我们承办破产程序中的资产评估与相关估值咨询业务,也接受管理人、债权人、潜在投资人的委托做单项判断。
开工前会先问清三件事:你要的是四份里的哪几份、给谁看、法院那边的时间节点在哪天。这三句问在前面,工期才估得准。
材料不全也可以先说情况——判断能做到哪一步、哪些地方必须披露受限,这一步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