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类的共同点是:东西值多少成了争议本身,需要一个第三方把它落到纸面上。
但在找机构之前,有一件事必须先弄清楚——要求你提供材料的那一方,要的是哪一种文件。
价格认定和资产评估,是一回事吗?
这是这一类里最常见、代价也最大的一个误会。
- 价格认定有专门的体系,由价格认定机构按其规定的程序作出,常见于刑事和行政办案中涉案物品的价格问题;
- 资产评估报告由资产评估机构按资产评估准则出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至少两名承办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加盖机构印章、附报告文号。
两者的出具主体、程序依据和适用场合都不同。递错了种类,材料可能直接不被采纳,钱和时间都白花。
⚠ 所以第一步不是比价格、不是挑机构,是回去问一句:你们要的是价格认定,还是资产评估报告? 把对方的原话记下来——包括他们有没有指定机构、有没有格式要求。
我这件事该走哪一条?
由要求方决定,不由你、也不由评估机构决定。按常见情形分:
- 刑事、行政办案中的涉案物品——通常走价格认定;
- 民事诉讼、仲裁、调解中当事人需要一份价值意见——资产评估报告是常见的形式;
-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委托的财产处置评估——走的是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机制,机构由法院选定,当事人不能自行指定。这一类另有一页写得更细:司法诉讼与执行评估。
拿不准的,把要求方怎么说的告诉我们,我们帮你判断属于哪一种。这个判断本身就能帮你少跑一趟,而且不收费。
结论听谁的?
不管走哪条路,有一条是共同的:
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 号)第六条
在争议场景里,这一条不是约束,是这份文件唯一的价值来源。一个可以商量出来的结论,拿到法庭、办案单位或者调解桌上,对方一句话就能把它推翻。
所以「能不能做到多少」这个问题,我们不接。真正该问的是:按规矩做出来是多少、够不够办成这件事。
东西已经损毁或者见不到了,怎么办?
要看还剩下什么可核的证据:照片、购置凭证、发票、维修记录、同型号的在售信息、监控影像、当事人的一致陈述。
有这些材料时,可以在明确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前提下作出判断,但必须把资料受限的情况以及它对结论的影响写进报告。
⚠ 这里有个反直觉的地方:把受限写清楚的报告,比一份看起来完整的报告更经得起质证。 藏起来的限制,会在对方律师手里变成推翻整份文件的理由。
两份报告数不一样,怎么看?
先比口径,别先比数字。逐项对:
- 评估目的是不是同一个;
-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清算价值,还是别的;
- 评估基准日——差几个月就可能差很多;
- 评估范围——评的是不是同一批东西;
- 假设条件——有没有一方假设了「视为无权利负担」这类前提。
实务中大量的「差很多」其实是口径不同,不是谁算错了。口径都一致、结论仍有明显差异的,再往下看可比案例的选取和调整——差异通常集中在这里。
什么情况下你不用做这个评估?
- 要求方要的是价格认定。 那就去走那条路,我们出的报告不对口。这一条我们会在第一通电话里帮你判断,不会先把单接下来。
- 法院已经按名单库机制选定了机构。 你再找一家做同一件事,不被采纳。这时候有用的是核报告、提异议。
- 争议金额很小,而程序成本更高。 说清楚标的大概什么量级,我们直接告诉你值不值得走这一步。
有意义的时点:确认了要求方接受资产评估报告,并且知道提交的期限。
第一次联系,要说清哪几样?
- 争议发生在什么程序里——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办案,还是执行;
- 要求方原话是怎么说的,有没有指定机构或者格式;
- 标的是什么,现在还在不在、能不能看;
- 提交的期限在哪天。
工作日当天回电,这一步不收费。(我们承诺什么、你怎么核 →)
现在该做什么?
先把要求方的原话说给我们听。这一类里最贵的错误不是找错机构,是做错了文件种类——问清这一句,比什么都值。